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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重劃區爭議多!監察院批淪「財團奪私產工具」 糾正內政部、中市府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委高涌誠(左)、施錦芳(右)調查發現,台中數個市地重劃案糾紛不斷,市府疏於監督、內政部法規不周全,監院為此對中市府及內政部提出糾正。(組合圖/圖左翻攝自國會頻道,圖右為黨產會提供)

▲監委高涌誠(左)、施錦芳(右)調查發現,台中數個市地重劃案糾紛不斷,市府疏於監督、內政部法規不周全,監院為此對中市府及內政部提出糾正。(組合圖/圖左翻攝自國會頻道,圖右為黨產會提供)

監察院今(16)日指出,台中市黎明(單元二)、辰億、弘富、大夫第等數個市地重劃糾紛不斷,中市府遭質疑漠視執行過程涉及諸多疑義,並指出現行法令規範不周全,造成權益受損。監察院批評相關單位「疏於監督審核」,重劃區更淪為開發商私人壟斷,更成為「財團圈地掠奪私人財產的工具」,並於10月9日通過監委施錦芳及高涌誠的調查報告,並對內政部及台中市政府提出糾正。

監委指出,自辦市地重劃對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影響甚鉅,主管機關受理時,必須確認重劃案具有顯著公共利益,方能核准實施。尤其為避免徵求同意僅達到法定最低門檻後,便匆促提出申請,而疏於徵詢其餘所有權人意見,因此,主管機關於核准重劃前,應確實瞭解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兼顧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並提升決策透明度。惟台中市政府在受理黎明、辰億、弘富、大夫第等自辦市地重劃區申請核准實施時,僅依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面積超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作為核准唯一考量,甚至未確實審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及其處理經過情形,忽視不同意參加者的意見。另外,市府對異議者的陳訴意見,又常以「涉及私權糾紛」為由草率回應,未能充分正視,顯有不當。

監委續指,黎明、辰億、弘富、大夫第等案均涉及龐大資金需求,然而送交中市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過於簡略,缺乏完整財務評估與詳細成本分析,增加財務風險與執行過程中的潛在爭議。進一步檢視歷年來中市府核定之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各區費用負擔從每公頃344萬元至9,762萬元不等,不但差異甚鉅,且其中半數地區費用負擔比率超過15%,部分地區甚至超過20%。相較市府近年來公辦市地重劃的費用負擔比率僅介於9.03%至10.45%,顯不合理,亦隱含重劃後平均地價有低估的可能性。中市府對重劃會所估列之費用負擔,「長期以來疏於監督審核」。

監委再指,截至113年5月底,台中市內有12件自辦重劃案完成財務結算,其中竟有11案呈現虧損,金額自15萬2,403元至1,774萬1,533元不等,相較中市府公辦市地重劃盈餘動輒數千萬元以上,「不僅不合理,更是難以想像」。自辦市地重劃名義上雖獎勵人民自辦,但因涉及的層面廣,加上龐大財務需求,因此,實務上普遍由開發公司出資並主導重劃業務,更直接將取得之抵費地以開發成本全數交付開發公司,「美其名開發公司以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抵付其投入成本,盈虧自負,實際上卻造成盈餘全歸開發公司所有,開發利益淪為私人壟斷,嚴重違反社會公平正義」,不僅違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重劃之意旨,更讓「自辦」一詞淪為話術。內政部於81年12月修正並新增規定允許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雇用專業人員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然而對於開發公司部分迄今均無明確規範,數十年來均未正視,殊值檢討。

監委又指,自辦市地重劃之發動與實施,攸關區內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主管機關須以公權力為必要監督。然而在「受益者付費」與「公私均蒙其利」觀念影響下,長期以來未受重視,不僅核准實施之判斷基準付之闕如,相關監督機制亦未完備,甚至將整體業務導向私法自治,造成異議者只能循民事途徑解決。監委批評,自辦市地重劃法規疏漏頻傳,「虛灌人頭、袒護業者、暴利歸私等質疑時有所聞」,內政部未能提出有效對策,亦無法確實督導地方落實審查業務,造成自辦市地重劃成為財團圈地掠奪私人財產的工具,顯有怠失。內政部有從法制面通盤檢討之必要。

監委也指出,市地重劃係實現都市計畫之開發方式,實務上都市計畫是以附帶條件方式,劃設整體開發區,指定以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都市計畫甚至規定優先由所有權人依法自行辦理。然而現行相關法令,並無優先實施自辦市地重劃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應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不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殊值檢討。

監委也表示,國際人權公約與一般性意見就住房權已有明確規範,不論公私部門均應遵循,自辦市地重劃亦不能例外。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視現行相關法令及實務運作,針對不足或違反之處,儘速研議修法,並於自辦市地重劃涉及地上物拆除與住戶搬遷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住房權規範,確保人民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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