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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姿偷拍」裙底遭店員活逮!噁男「沒拍到」因她1身分…付出慘痛代價

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翁姓男子偷拍女高中生未遂,因對方為未滿18歲少女,遭重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新北翁姓男子偷拍女高中生未遂,因對方為未滿18歲少女,遭重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新北翁姓男子去年到某超商結帳時,見前方穿著制服的女高中生,一時起色心,趁排隊時,把iPhone手機夾入腳與拖鞋間後,企圖抬腳伸入女方裙底偷拍;此舉當場被店員活逮,拍攝未遂。但受害對象為未滿18歲少女,法院審理,將翁男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3年6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2023年10月25日上午6時56分,在新北市某超商結帳時,見前方穿著制服的女高中生,一時起色心,竟在排隊結帳時,把iPhone手機夾入腳與拖鞋間後,企圖抬腳伸入女方裙底偷拍。

因翁男舉止怪異,當場被超商店員發覺,並且當場制止,報警處理,後由警方扣得犯案的iPhone手機。

此案由台北大同警分局移送,警詢、偵訊期間,翁男都坦承犯行,後由新北地檢察署偵查起訴。由於受害對象為未滿18歲的女高中生,因此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論罪。

法官認為,翁男跟受害女高中生,互不相識,為滿足自己私慾,持手機企圖偷拍裙底,審理後,將他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有3年6個月有期徒刑,沒收扣案iPhone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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