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在達美航空服務29年的資深空服員,因多次違反公司規定,包括錯過航班、飛機降落時看報紙,甚至不等全部乘客下機完畢就先行離開等事,最後遭公司解雇,空服員因此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今(14)日判空服員敗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自1986年起在達美航空擔任空服員,月薪高達新台幣9萬3千元,於2015年1月被解雇。張女對達美航空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同時請求給付薪資。
▲達美航空。(圖/維基百科)
達美航空主張,於2014年12月間獲知張女有嚴重違反飛航安全的行為,包括飛機降落時看報、赤腳踩熱水瓶、大腿上放手提包,或著在飛機準備下降前,只鎖廚房的餐車、飲料車和鐵櫃,且未完全做到清艙檢查,同時她也沒等到全部乘客下機,即離開工作崗位,甚至有2次無端錯過航班的紀錄。因此公司寄發2份警告函,明示若未改善,可能發展為進一步糾正措施,包括終止僱傭關係,但張女仍於出勤時嚴重違反飛安規定,經審慎評估後,公司認定張女漠視警告函,且對於自身違規行為嚴重影響飛安渾然不覺,基於對資深員工的善念,部門主管先建議張女考慮提出自願退休申請後,最後才祭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手段。
不過張女則主張,自己主要職務是在服務乘客,滿足飛航旅途中的一般客服需求,並非公司稱唯一職務在於維護飛航安全,就算有公司指控的行為,也不足以導致飛航的立即危險,公司聲稱妨礙屬臆測之詞。
經台北地院傳喚相關證人、參考空中勤務守則規定、照片等,認定公司的決定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張女的2項請求均無理由,全部駁回,判張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