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女駕駛不滿遭擋路,比中指判罰4000元,她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台南許姓女子去年開車,因不滿遭另名駕駛阻擋停車入口,按喇叭後仍未禮讓,竟憤而朝對方「比中指」挨告;許女堅決否認犯行,一審遭罰4000元;她不服提上訴,雖辯詞都未獲法官採信,但合議庭法官認為,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因此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許女2023年8月16日中午12時10分許,開車經過台南市北區臨安路附近,因不滿另名男駕駛,車輛擋在停車場入口前,女方憤而鳴按喇叭,並下車朝他比中指。事後男駕駛不服,提起告訴。
許女否認犯行,還說動作旁人未必有看到,不符合「公然要件」,且比中指並沒有朝對方,也無法確定對誰比,因此沒損害男駕駛名譽。不過辯詞未獲採信,台南地方法院一審簡易判決,將許女依公然侮辱罪,處4000元罰金,得服勞役。
許女不服,提起上訴,堅決否認犯行,且認為自己單純發洩情緒,對事不對人,不是針對該駕駛,沒有侮辱意思,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但合議庭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認為許女因他車輛擋住入口,無法駛入而心生不滿,才朝對方比中指,仍不採信辯詞。再者,依據「比中指」行為源自西方文化脈絡,以肢體動作為象徵性語言,意指穢語辱罵之意,對台灣社會通念,也有相同意義。
不過法官考量,許女比中指手勢時間短暫,只有一次,並非持續出現恣意謾罵或攻訐,應屬偶發、輕率負面冒犯舉止,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難認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因此,二審認主張不成立公然侮辱罪責,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無理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