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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多慧被跟拍女狗仔涉犯跟騷法? 律師:犯社維法機會高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李多慧被跟蹤嚇壞到新北婦幼隊報案情緒潰堤落淚。(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李多慧被跟蹤嚇壞到新北婦幼隊報案情緒潰堤落淚。(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李多慧近日結束長達5天的機車環島行程,回到台北後遭不明人士沿路尾隨跟拍,她在臉書發文「真的不敢回家」,控訴對方侵犯到隱私與生活淚灑新北婦幼隊,新北市警方受理後,依《跟騷法》偵辦中。據了解,涉案人疑為某媒體女狗仔,但律師廖芳萱表示,如果是狗仔隊等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並沒有包括在《跟騷法》內,還是回歸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的跟追規定。

律師廖芳萱。(圖/資料畫面)

▲律師廖芳萱。(圖/資料畫面)

律師廖芳萱說,《跟騷法》規定了八類行為,包括:跟蹤、尾隨、歧視、通訊干擾、追求、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名譽訊息、冒用個資購物等,雖然跟騷行為的範圍很大,這些行為還必須符合幾個要件,包括:
第一、反覆或持續並且針對特定人: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    性。
第二、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
第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狗仔隊等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並沒有包括在內,還是回歸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規定。
第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是社會活動。

廖芳萱還強調如果跟蹤李多慧是一般人,跟蹤者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但如果跟蹤者是記者,因為涉及到隱私權保障和新聞自由保護的問題,所以記者的跟蹤是否觸法,還要判斷記者在新聞採訪過程,使用的手段和目的間有沒有合乎比例原則。如果只是在公開的場所遠遠的跟隨,應該合乎比例原則而可以免責。但反之,如果採訪事件與公益無關,或是非公開場偷拍竊聽...等,就可能遭認定違法比例原則而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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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性騷擾,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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