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示意圖,非事發處水溝蓋。(圖/資料畫面)
新北市1名游姓老婦,2021年12月11日在看護的陪同下出門買東西,行經三重區六張街某水溝蓋處時,因水溝蓋破損摔倒在地,造成顱內出血、骨折、牙齒斷裂等嚴重傷害,至今沒有痊癒,請求區公所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計492萬餘。新北地院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賠償有理部分7成,共計315萬餘。可上訴。
游姓老婦主張,三重區公所應隨時注意管理維護路旁水溝蓋,發現水溝蓋破損時應予更換或填補、防止路人絆倒,公所卻疏於注意、使六張街一處水溝蓋破損形成凹洞,害她2021年12月11日經過時,因為踩進破損處摔倒在地,讓他顱內出血、骨折、牙齒斷裂等嚴重傷害,至今沒有痊癒,請求區公所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計492萬餘。
三重區公所則辯稱,水溝蓋雖然有些微破損但仍屬平整、不影響用路安全,公所也有定期保養、維護,管理並無欠缺,且當時天氣晴朗、視野良好,游姓老婦行經此處如果有看著水溝蓋,不會發生傷害結果,游婦送醫時還自稱是因頭暈才跌倒,可知游婦並非因為水溝蓋跌倒,請求法院駁回游婦請求。
新北地院認為,監視畫面顯示當天游婦走到水溝蓋處時,左腳踏進水溝蓋破損處後以正面向前兩腳跪地跌倒,顯見水溝蓋明顯有破損情形,另外區公所在事後已將水溝蓋重新鋪設填平,另外陪同游婦外出採買的看護也證稱,游婦是因踩到水溝蓋凹洞才跌倒,認定游婦跌倒和水溝蓋破損、區公所對水溝蓋欠缺管理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區公所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游婦提出賠償醫藥費有理,但看護費認定僅有324萬餘看護費有理,加上游婦若發現水溝蓋的破洞,應可避免踩進去,難以認定游婦有盡注意義務,因此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游婦提出賠償有理部分7成,共計315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