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縣一對分手的情侶因「貓」扶養權打官司。(示意圖/Pixbay)
新竹一對情侶分手後互爭扶養權鬧上法院,對象不是人而是一隻貓!男方要求每週五要和貓咪共處3小時,否則女方則要歸還他為貓所支出的費用;但女方則認為當初自己是全額購買貓咪,只是當時向男方借了一半費用,並非「合資」。新竹地院審理,認為貓咪飼主登記是女方,且男方提出的部分交易明細看不出有何匯款事實,判男方敗訴。
判決書指出,彭男主張當初和前女友是「合資」購買貓咪,雙方也約定自己有探視權,並指出他也支付了美容、就醫等費用,基於這些原因,彭男和女友分手後,就請求女友於每週五晚上7時至10時將貓咪交給自己,如果前女友認為貓咪不是共有,將請求返還包含他為貓所支出的費用不當得利約5萬元。
前女友反駁,當初購買貓咪時,自己出資2萬、跟彭男借了2萬,並非兩人「合資」購買貓咪,還講好每個月還5000元分成4期償還,她照顧寵物貓已花費10萬元以上。
法官調查,當初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飼主姓名記載為前女友的名字,也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兩人是「合資」關係,再加上根據彭男提供的所謂證據簡訊「沉澱過後可以說說話了嗎?」、「要怎樣才可與妳溝通」、「一直愛妳不要生氣不吵架」、「解封鎖多溝通,沒有不能解決的問題」,皆與彭男所主張支付寵物貓相關費用顯不相符,無從確知前女友有不當得利,且彭男並未就「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事項,盡其舉證責任,最後判決彭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