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黃依婷報導
▲林姿妙涉貪等四案,被法院共判處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圖/記者黃國瑞攝影)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等四案,檢方偵查終結針對她涉貪收賄求處20年重刑、褫奪公權5年,洗錢罪求處2年6個月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宜蘭地方法院將於今(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林姿妙被判處1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對此,律師黃帝穎也曝光法定停職要件。
黃帝穎在臉書指出,林姿妙一審判貪污有罪合併12年半徒刑,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長立即停職,宜蘭地院宣判,林姿妙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
黃帝穎指出,林姿妙的犯罪所得3250萬元沒收,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停職理由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林姿妙被判2年6月徒刑,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林姿妙除了貪污條例圖利罪被判有罪外,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判有罪,仍符合法定停職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