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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挨罰2000元 駕駛喊冤:先進國家沒在算3個枕木紋

圖、文/CTWANT

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因不服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CTWANT)

▲駕駛未禮讓行人挨罰,因不服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CTWANT)

一名邱姓男子行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交岔路口時,被員警目睹有「未禮讓行人先行」之違規,當場遭舉發並開罰2000元,但他不服裁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辯稱自己當時有停車,「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等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邱男確實未禮讓行人,裁定駁回。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5時59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烏日區高鐵東路與中山路三段交岔路口時,為員警目睹有「未禮讓行人先行」之違規,當場舉發其違反行為時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並裁處原告罰鍰新台幣2,000元。

邱男辯稱,自己在路口看到行人要穿越,馬上就停止禮讓行人先行,「先進國家沒有在算3個枕木紋的做法。」台中監理所說明,由舉發影像觀之,系爭車輛在轉彎時,其右側行人穿越道已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其車身位置與行人行進方向已不足1個車道或3條枕木紋寬度,有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違規事實。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影像擷圖,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近系爭路口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時,有數名行人已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且於系爭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時,其車身與其中一行人僅距離約2組枕木紋(1條枕木紋與1個間距為1組)。

法官審酌,駕駛見有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即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倘未暫停仍駕車進入行人穿越道,致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依取締基準,即已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是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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