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屏東報導
▲阮男與未滿16歲女友發生22次性行為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屏東縣1名阮姓男子,先前結識女國中生小萱(化名),兩人陷入熱戀並同居,後來因感情生變而分手,小萱認為,自己未滿16歲時,遭阮男性侵達22次,遂提告求償150萬元;屏東地院判阮男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小萱主張,阮男與她交往並同居,明知她未滿16歲,仍以每週2次之頻率,與她在家中發生性行為,次數高達22次,已侵害她的貞操權及自由權,遂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法官認為,小萱就讀某高職時,僅到校7、8天便輟學,曾在手搖飲店工作,月薪26000元,後來因身體需要調養而離職,現在並無正當工作,專職照顧剛滿2歲的小孩;阮男則是高中畢業,原本是工地臨時工,日薪1800元,每月收入約33000元,考量雙方學歷、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等情狀,判阮男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