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黃光芹2023年與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在臉書交鋒,黃光芹批評陳時奮「不要臉的髒東西」,遭提民刑事告訴。民事部分,法院認定黃光芹侵害陳時奮名譽權,判賠5萬元。
▲法院認定黃光芹(圖)侵害陳時奮名譽權,判賠5萬元。(圖/翻攝自黃光芹臉書)
根據判決書,黃光芹2023年6月8日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發布「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一文,提及「民進黨爆發性騷醜聞案時,這些側翼名嘴再次傾巢而出,把高嘉瑜私下或公開都沒說過的話,栽到她的頭上......翁達瑞之流者煽風,其他綠營名嘴跟著點火」等。陳時奮以「翁達瑞」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回應。
陳時奮主張,原認為雙方雖然意見立場不同,但可以理性辯證,未料黃光芹在臉書撰文稱「不回應不值得回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其中,「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貶抑他的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陳時奮提出刑事自訴控告黃光芹涉公然侮辱罪。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以難認定黃光芹這段話是針對陳時奮,另外,黃光芹的言論是就從政女性所受政治霸凌等公共議題意見表達,不是以貶損陳時奮人格為唯一目的,判黃光芹無罪;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陳時奮另在新北地方法院向黃光芹提訴求償151萬元,黃光芹主張貼文非指涉陳時奮,所述是在評論立委高嘉瑜遭政治霸凌,屬善意發表對可受公評事務的評論,非以侵害他人名譽為目的,言論自由保障應優於名譽所保護的法益,請求駁回告訴。
法官判定,黃光芹在臉書以「不要臉的髒東西」指述陳時奮,「不要臉」有不知羞恥之意,「髒東西」則指品格有污點、人品低俗,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對陳時奮人格、名譽評價受到貶損,並認定這段發言足以使陳時奮感到痛苦,判黃光芹須賠償新台幣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