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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個案而定!民眾黨集會嗆司法 法務部揭4狀況恐違法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111民眾黨「釘孤枝」集會。(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111民眾黨「釘孤枝」集會。(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民眾黨於11日舉辦「釘孤枝」抗議活動,13日立法院則以「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為標題進行專題報告;法務部表示,本部尊重合法集會遊行,倘若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等行為,恐涉及妨害公務、恐嚇或妨害名譽等8種罪名。

今天下午時分,民眾黨在自由廣場舉辦「還我司法正義」活動,藉以抗議司法不公;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則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下週一邀集司法院、法務部等單位,針對「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

法務部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與憲法第11條規定的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的範疇,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應依《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符合法律規定辦理的集會遊行,本部均予以尊重。

法務部表示,倘若集會遊行中,出現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等行為,恐涉及下列罪名,包括《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09條妨害名譽罪,以及《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

法務部強調,至於集會遊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而定,包括號召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的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號召者是否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要件後,再視其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111民眾黨「釘孤枝」集會。(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111民眾黨「釘孤枝」集會。(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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