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瑄/台北報導
▲柯文哲等人恐因檢方主張「想押到證人交互詰問程序結束」,而持續遭延押。(圖/翻攝畫面)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政治獻金案,日前再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民眾黨昨(11)日舉辦「111拒絕綠色威權 還我司法正義」活動,並發出動員令,號召支持者到自由廣場相挺。而柯文哲等人昨(11)日晚間抗告結果也遭高院駁回確定,全數人馬得在看守所過年。甚至檢方也主張「想押到證人交互詰問程序結束」,柯文哲等人恐持續遭延押。
▲民眾黨於自由廣場舉行【111拒絕綠色威權 還我司法正義】集會活動,支持者帶柯文哲面具(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高院指出,被告等4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別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高院認為,被告等4人抗告意旨,各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4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定被告等4人對原審羈押裁定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信,本件被告等4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再加上,檢方也主張「想押到證人交互詰問程序結束」,柯文哲等人若再度遭遇延押,一次2個月,最多延押6次。若柯文哲等人持續遭延押,一審羈押最長就得押1年3個月,恐怕會相當難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