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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為何被選中處死?教誨師揭2大關鍵:他已經沒救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年輕死囚」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圖/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最年輕死囚」黃麟凱16日晚間伏法。(圖/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兇嫌黃麟凱2013年殘虐殺害前女友母女,2017年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8年,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准執行令,於16日晚間10點02分伏法。黃麟凱被「挑中」的原因,也被曾輔導過其的教誨師曝光。

根據《知新聞》報導,曾在看守所輔導過黃麟凱的教誨師黃明鎮透露,曾於3、4年前輔導過黃麟凱一陣子,但黃麟凱態度仍有恃無恐,對自己犯下的過錯並無悔意,犯行窮兇惡極。

報導指出,黃明鎮認為黃麟凱已無法教化,其中有2個關鍵原因;第一個是黃麟凱對於盜領前女友20多萬存款一事,不斷認為情侶間的金錢往來是理所當然;第二,事發多年,黃麟凱自始至終從未認錯,不斷合理化犯行,毫無悔意,因此認為已無教化可能。

以下法務部新聞稿:

本部鄭部長於今(16)日批准死刑犯黃OO之執行,並於今晚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本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本部就相關審核及執行說明如下:

一、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憲法法庭於 113 年 9 月 20 日以 113 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下稱 113 憲判 8),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就目前定讞之死刑判決,如符合 113憲判 8 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 465 條之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二、黃 OO 所犯係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等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死刑判決定讞之黃 OO 因與前女友 A 女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A女住處,因偶遇A母,為避免殺害A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絞殺A母後,猶蟄伏於A女住處,對A女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童軍繩絞殺 A 女(詳附件:黃 OO 犯罪事實簡要)。

原確定判決認黃 OO 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之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之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三、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酌 113 憲判 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本部經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其所犯係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係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且確定之第三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復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 113 憲判8最嚴密法律程序之要求。經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且黃 OO 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465 條之事由,因而將黃 OO 之死刑案卷陳報本部。

四、本部依法詳實覆核,再次審認無法定不得執行死刑事由,依法簽請部長令准執行本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 OO 死刑案卷後,由本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本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之狀況,並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 、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 113 憲判 8 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五、本部基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依法執行死刑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本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本部對於死刑犯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之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之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之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之功能,俾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

#黃麟凱絞殺前女友母女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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