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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執勤車禍重傷骨盆破!求償1322萬元 台中消防局國賠403萬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洪姓替代役執勤時車禍受傷,台中市消防局國賠洪男403萬元。(示意圖/記者林意筑攝)

▲洪姓替代役執勤時車禍受傷,台中市消防局國賠洪男403萬元。(示意圖/記者林意筑攝)

3年前,一名洪姓工程師至台中市消防局溪南分隊服替代役,某日出勤途中乘坐的消防車不慎自撞電線桿,造成洪男多處骨折、步行障礙,後續洪男與其父母對消防局求償1322萬元。經法院審理,判台中市消防局國賠洪男403萬元,洪父母求償部分駁回,可上訴。

據悉,2022年1月17日時,蔡姓隊員駕駛消防車載洪男外出執勤,行經霧峰區五福西路時,蔡男不慎自撞電線桿,洪男的骨盆、尾椎多處骨折脫臼,經治療後仍步行障礙,勞動力減損達17%。

起訴書指出,洪男治療期間的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損害,主張損害1022萬元,且洪男父母也因兒子重傷而投入照顧,各主張150萬元精神撫慰金,3人合計向台中市消防局求償1322萬元。

對此,台中市消防局表示,洪男主張的醫藥費、工作損失爭執,並認為他求償的精神撫慰金過高,且表示洪已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役政署給付醫療費,還有義消、協勤民力及台中市消防協會給付的慰問金,一共43萬2215元,均應自其求償金額扣除,另其父母求償不符民法規定。

經台中地院調查,洪男主張在台中消防局值勤時因過失導致事故,認為洪男勞動力減損達17%,求償有理,依年紀計算損失金額達161萬3692元、看護費140萬元,不能工作損失43萬元。

法院也表示,洪男碩士肄業,曾擔任工程師,受傷後導致精神、肉體都相當痛苦,認定精神撫慰金以30萬元適當,加減相關費用等,一共判台中市消防局國賠403萬147元;至於洪男父母求償部分無理由,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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