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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女同事挨告性擾辯「交換過眼神」 法官認有悔意判緩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男趁邀約女同事共舞卻強吻,辯雙方交換過眼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張男趁邀約女同事共舞卻強吻,辯雙方交換過眼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一名在髮廊工作的張姓男子,被控在分店慶功宴上邀請一女同事跳舞時,趁機摸腰強吻得逞,女同事當場抗議,事後並對張男提告。張男辯稱,親吻前已和女同事有「交換眼神」因此不是性騷擾。但這說法法官不採納,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張男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女同事指控,和她分屬不同分店的張男於2024年3月間深夜,接受邀請一起到台北市信義區一家夜店參加她們分店的慶功宴。過程中,張男邀約她共舞,卻趁機在她的腰、腹部間來回撫摸還突然強吻,她立即推開並抗議,事後對張男提告涉嫌性騷擾。

案件偵辦期間,張男強調親吻女同事前,雙方已有交換過眼神,雖然不認識女同事,只知道是不同分店的同事,但應仍不構成性騷擾。不過檢方不採信這樣的說法,依性騷擾罪起訴張男。

一審審理期間,張男改口認罪,但女方拒絕和解。法官認為張男已有悔意,依法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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