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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涉貪又霸凌 新北院裁定再羈押禁見2個月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新北地院裁定謝宜容延長羈押禁見、通信2個月。(圖/記者莊淇鈞攝影)

▲新北地院裁定謝宜容延長羈押禁見、通信2個月。(圖/記者莊淇鈞攝影)

勞動部勞發署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遭控涉嫌挪用公款裝修豪奢辦公室、濫買伴手禮等貪瀆行為,被羈押禁見,隨著謝宜容羈押期限將在下周日(10日)屆滿,新北檢本周二(4日)向新北地院聲請延押2個月,昨天(6日)下午2時許召開延押庭,歷時2個多小時結束。新北地院今天(7日)表示,認謝宜容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謝宜容延長羈押禁見、通信2個月。

去年11月,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輕生,輿論壓力下,新北地檢署迅速介入調查,不僅揭發政府機關內部的職場霸凌問題,還進一步查出前分署長謝宜容涉嫌違法採購,圖利特定廠商。新北檢對於謝宜容偵辦是針對三節禮品採購與辦公室裝修部分做調查,謝宜容疑似在進行裝潢工程發包時,濫用職權指定特定廠商承標工程,甚至透過關係讓廠商裝修自己的豪奢辦公室,全案將朝貪污治罪條例偵辦。而關於勞動部霸凌案涉過失致死部分,則另案偵辦。

對此,新北檢指出,被告謝宜容等人辦理勞動部北分署辦公空間整修工程、視覺設計標案時,對被告林姓兄弟的設計公司差別待遇,被告林姓業者於投標時邀其他廠商圍標或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圖利其公司得標,透過其公司「量身打造」符合謝宜容個人偏好風格之辦公空間。另以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經費採購禮品後,將禮品挪用為與公務無關之私人公關送禮之用。

經檢方複訊後,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侵占公有財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圖利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87條第5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等罪。因此,新北檢認定謝宜容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被告謝宜容涉犯貪污等案件,聲請延長羈押案,經法官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裁定謝宜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延長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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