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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寶」易混淆!歐付寶商標戰敗陣 仍可提行政訴訟救濟

經濟部智慧局和訴願委員會因第三方支付「歐付寶」與阿里巴巴的「支付寶」商標是否容易混淆看法歧異。經濟部說,業者如對結果不滿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仍有救濟空間。

歐付寶,支付寶(合成圖/翻攝自歐付寶臉書、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pic/%E6%94%AF%E4%BB%98%E5%AE%9D/496859/0/b21bb051f8198618faf0e0fb4ced2e738bd4e61e?fr=lemma&ct=single#aid=0&pic=30adcbef76094b36f7113c81abcc7cd98c109ddehttps://www.facebook.com/allpayfans/photos/a.169773669875253.1073741825.169752326544054/346921685493783/?type=1&theater

▲歐付寶與支付寶被認為容易混淆。(合成圖/翻攝自歐付寶臉書、百度百科) 

媒體報導,國內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遭中國大陸阿里巴巴集團狀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張其「付寶」兩字恐與「支付寶」混淆,要求撤銷;智財局雖做出支持歐付寶的處分,卻遭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駁回。

訴願委員會參事鄭國榮表示,「支付寶」較「歐付寶」先申請商標,因此有優先權,訴願委員會比對二個商標,認為「支付寶」的意像及圖形具有特殊性,並不是單獨看文字近似與否,而是要比對圖像概念,且「付寶」兩個字容易讓外界混淆是同一系列商品,因此在8月3日做出裁定,否定智慧局的主張。

阿里巴巴是在2004年申請「支付寶」商標專利,歐付寶是在2015年申請,智慧局官員表示,當初同意「歐付寶」申請,就是認定「沒有不得註冊」的事由。

她表示,智慧局認為其中「寶」字相當於「寶貝」的意思,支付就等於是工具,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見,識別性沒有太高,也不像Google具有特殊性,因此同意「歐付寶」申請。

不過,目前兩個部門看法不同,智慧局和訴願委員會都表示,商標法本來就會有不一致的看法,業者仍可在兩個月內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還是有救濟空間。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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