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佳萍、黃大衛/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小姐指控,到知名超商應徵,店長說試用期因此不支薪,而且三天上班八小時,沒打卡也沒有勞健保,打電話詢問,店長說因為她表現不錯,破例給一天500元,但三天1500元,並沒有達到勞基法的最低薪資,勞工局認定違規,如果確認也沒有打卡,業者恐怕最少要被罰11萬!
民眾找工作,想到知名連鎖超商當店員,店長表示願意給三天試用期,只是工作三天沒打卡,也沒有勞健保,甚至也沒給薪資,我們來到這間被控訴的超商加盟店,員工似乎還不知情。
記者:「有人控訴說你們這邊試用三天,沒有打卡,一天只給她500元。」
超商店員:「這個我就不清楚了。」
店長神隱沒出面,不過指控的陳小姐越想越氣,因為她每天從早上7點到下午3點上班,工作八小時卻沒有打卡,但店長卻說,是因為試做期間必須有人教育,無法卡班,因此無法支薪,不過她做的不錯,破例給一天五百元,但不管是以月薪制的兩千元或是時薪制2880元來算,都未達最低薪資。
勞工局勞動條件科長羅永新:「在試用期間所有應該享受到的勞動保護全部都是一樣的。」
針對民眾指控,勞工局派員介入調查,如果沒有打卡屬實,或是薪資低於最低基本薪資,都違反勞基法要開罰,求職民眾也別怕爭取自身權益,因為就算沒打卡,也能藉由收帳時的電腦系統來查核,就能知道雇主有沒有違法,至於超商總公司也強調會對加盟業者再教育,依法補足陳小姐薪資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