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宜德/台中、雲林報導
事實上,早從2003年立法院就通過了「警察職權行使法」,所有臨檢盤查程序流程都有SOP,執勤法有據,現場只要員警合理判斷,就能對民眾臨檢查證身份,同時以目視方式觀察有沒有違禁品或犯罪事實,如果要進一步搜車搜身,就得經過當事人同意,但現場狀況瞬息萬變,若員警當場有事實足以確信有人犯罪且情形急迫,在沒有搜索票情況下,同樣能進行入內搜索。
▲警察攔檢搜身。
員警:「你不要裝死,證件看一下」、「來,帶回去」,員警街頭搜身,甚至搜索車輛,一定得按照程序按照法律,因為臨檢盤查制度大法官釋憲已經明文規定。
▲警察臨檢請民眾出示證件。
員警:「來,麻煩證件看一下。」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員警能夠對民眾進行攔檢和盤查身份,同時搭配現場目視觀察,如果要進一步搜索,一定得徵求當事人同意。
▲警察如要搜索車內,需獲得車主同意。
員警:「後車箱能夠打開給我們看一下嗎?」
民眾:「好、好。」
員警:「我同事要盤查你,要看你包包時,你有講好。」
民眾:「好啊。」
事實上,員警執勤都會隨身攜帶密錄器自保,第一階段員警合理判斷後就能查證身份、車籍資料、酒精濃度,民眾不配合,員警依照情況危急時拔槍,甚至將人帶回警局留置三小時。若是民眾配合盤查身份,員警現場得依目視為主,想進入車內徹查就得經過同意。
▲斗南分局教官陳聖文。
斗南分局教官陳聖文:「目視到有犯罪事實,譬如說毒品、槍砲彈藥或是一些刀械,我們才可以搜索。」民眾遇到員警盤查,耐心配合一定不會發生爭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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