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具名校高學歷、且年薪都有百萬上下的一對男女,6年前結婚後因工作分隔兩地,遲未辦好結婚登記,但2人卻互指是對方不願辦理,因此要求對方返還訂婚和婚宴費用。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為雙方都有過失,抵扣彼此支出費用後,女方還要返還男方46萬餘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工程師王男和公務員廖女2010年間舉辦盛大的婚禮。婚禮後,王男在台北上班,皆利用週休二日到台中和廖女同居。王男主張,雖催促廖女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廖女百般推託,自2011年2月底起不接電話,甚至避不見面,之後他轉調澎湖工作,廖女則在南投農委會工作,更以此藉口疏遠,因此要求廖女返還訂婚和婚禮支出費用。廖女主張,一直推託不辦結婚登記的是王男,王男一下藉口說沒時間,一下說主管刁難不准請假,既然已經結婚「何必在乎那張紙」等語,自己也有支出訂婚和婚禮的錢,要求王男也應還錢。
台中高分院認為,王男和廖女婚後,因彼此無法協商辦理結婚登記,且各自家族之間也有不同意見,導致未依戶籍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兩人都違反婚約,不得請求精神賠償,至於贈與物則須各自返還或賠償,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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