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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進入後續處理階段,日前傳出乘客李傳海一家4口中,夫妻、么女3人死亡,僅存的長子請求保險公司賠償遭拒的消息。昨(24)日金管會出面說明,責任險的理賠須回歸民法194條,哥哥的確無法獲得妹妹的賠償金,以下就來詳細說明相關賠償方式的法令規定。
李傳海一家3口在蝶戀花意外中過世,僅存的長子無法獲得妹妹的旅責險、乘客險賠償金,原因就在於這是屬於「產物保險(責任險)」的範圍,還有《民法》的相關規定。
產物險本身是保障被保險人不慎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時,保險公司會幫忙賠償給對方的保險。在本案例中,旅責險、乘客險是業者「蝶戀花旅行社」向保險公司「富邦產險」投保的,蝶戀花才是被保險人。當被害人向蝶戀花提出民事求償、三方達成民事賠償金協議後,富邦產險須將責任保險金給蝶戀花,蝶戀花再把錢給被害人,被害人拿到的錢是「民事求償和解金(賠償金)」而非保險金。
其實李家長子無法領到妹妹的賠償金,是因民事賠償的法條規定。《民法》侵權篇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事實上所指的就是精神賠償金(慰撫金),哥哥並不屬於父母子女、配偶的範圍,所以才無法請求這筆賠償金,而他能以兒子的身分,領到李傳海夫妻的賠償金。
不過,雖然李家長子不適用《民法》194條,無法獲得妹妹的精神賠償金,但能引用《民法》侵權篇192條之1︰「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來請求民事賠償,要求蝶戀花支付醫療費用與殯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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