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39歲的陳姓男子8年前借住新北市一座佛寺期間,竟違反寺廟規定,偷偷帶四名蹺家少女進入寺內宿舍,並以「教導性愛技巧」為由,性侵其中兩女得逞。高院今(1)日強制性交等罪判陳男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9萬元。仍可上訴。
▲示意圖(圖/攝影者Harry Li, flickr CC License )
判決指出,陳男於2009年3月間,時常到住處附近的一座佛寺借住修行人宿舍,不料,他卻違反規定,以要梳洗更衣為由,擅自載四名少女回寺內,之後更以「教導性愛技巧」之名,和其中兩名少女共洗鴛鴦浴,涉3P性侵得逞。事後,受害少女憤而報警,此事才因而曝光。
本案一審依強制性交等罪合併判處陳男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高院今日維持一審刑期,僅酌減併科罰金9萬元。另外,陳男於同年7月,不但涉率眾暴打一名男子、酒後性侵蹺家少女等案,之後還被查出涉經營應召站容留少女到賓館賣淫,到案後被收押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