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時常出國的民眾注意啦!關務署於今(14)日表示,依據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之物,除現行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新臺幣現鈔、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物品。呼籲民眾出入境時,應誠實申報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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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務署指出,自6月28日起,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臺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會被沒入或罰鍰。同時,申報義務並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
據了解,經查海關105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計108件,其中新臺幣45件,約1億680餘萬元,黃金7件計10公斤,約市值新臺幣1240餘萬元,未來新法施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