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新聞局駐多倫多新聞組長郭冠英因辱台言論,8年前被免職。郭冠英以公懲會的議決書,及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規定不合,今(17)日議決不受理。
回顧郭冠英所引發的爭議言論事件,郭冠英曾被政府派駐至加拿大多倫多,擔任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新聞組長,卻在2009年3月被人發現他曾以「范蘭欽」、「郭才子」等名,在部落格發表多篇「台灣是鬼島」、「高級外省人」等辱台言論。同月底,新聞局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將郭冠英予以2大過免職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同年9月決議,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大法官會議認為,爭議部分與憲法無牴觸,無再解釋必要。郭冠英其他所說的,只是指摘公懲會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但法院裁判本身和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客體。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