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5月南投一名31歲胡姓男子騎機車在草屯鎮某外環道路執行時,突然被陳姓男子駕駛的汽車從外側變換車道違規超車,胡男氣得向陳男比中指,結果被控告妨害名譽,胡男判罰1萬元,但胡男不服提上訴,強調陳男違規在先,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他才會氣得向對方比中指,南投地院認為說法有理,改判處罰金3000元。
▲機車騎士對後方汽車駕駛比中指。(圖/資料照)
胡男被陳男違規轉彎後,依據行車記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警方依檢舉向陳男開罰900元,沒多久陳男也控告胡男妨害名譽,南投地院認為,依社會通念,比中指貶損告訴人的名譽及人格尊嚴,觸犯公然侮辱罪,判胡男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1萬元。
胡男不服判決提上訴,強調陳男違規在先,恐危及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先前簡易法庭量刑前,未考量行車糾紛發生的原因,確有不妥,但比中指仍觸犯公然侮辱罪,因此改判處罰金3000元,可易服勞役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