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嘉義市一名有酒駕前科的男子,去年開車時追撞前方一輛由孕婦駕駛的小客車,導致女駕駛下體出血。一審以雙方和解為由,予以減刑,但二審認為和解不構成減刑理由,將原本的7個月改判為1年1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今(12)日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有2次酒駕及賭博前科的陳男,於2016年5月2日晚上開車到嘉義市區時,從後方追撞前方一輛小客車。被撞小客車的駕駛是一名初期的孕婦,車禍發生後,女子下體出血。陳男沒有下車查看,迅速駕離現場。
一審認為,陳男肇事逃逸後被逮,但已與女駕駛以19萬多元達成和解,對方表明不追究他刑事責任,且他案發後有打電話請友人到車禍現場查看,有情堪憫恕之處,若判處該罪最低刑度1年恐屬過苛,經減刑後判處7月徒刑。檢不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和解」不是減刑的理由,陳男事後請兄長出面頂罪,其避罪之心態誠屬可議,不構成減刑事由,改判1年1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