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食藥署今(26)日宣布,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讓消費者清楚知道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使用注意事項等資訊,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容器具標示新制7/1起實施,玻璃保鮮盒、不鏽鋼保溫杯上蓋、鹽酥雞紙袋等皆納入管制。(圖/記者楊晴雯攝)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表示,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食品容器具標示新制規定自今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且須同時讓消費者明確知道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等資訊。
林蘭砡說,新增納入管制的產品其中包含重複性使用的塑膠湯匙、塑膠筷、玻璃保鮮盒、不鏽鋼保溫杯上蓋、鹽酥雞紙袋等,提醒業者及早因應,以符合法規規定,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產品沒入銷毀,並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建議,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的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產品如已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等情況,應即更換新品。以上相關資訊均可參見食藥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
▲食品容器具標示新制7/1起實施,玻璃保鮮盒、不鏽鋼保溫杯上蓋、鹽酥雞紙袋等皆納入管制。(圖/記者楊晴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