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案受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台南市社會局第一時間要求媒體不得公開被害人姓名,今(3)日衛福部改口,符合社會公益下可揭露被害人姓名。台北市觀光傳播局、社會局局長也出面證實,媒體和網友適度揭露符合法規和社會需要。
▲林奕含資訊揭露合法。(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
林奕含疑因深陷誘姦困擾輕生,是否揭露受害人姓名也成為關注焦點。衛福部今日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有但書:「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受限。」若基於社會公益則可揭露受害人姓名,但相關細節仍須事業主管機關判定,平面、報紙就是地方的觀傳局,電視、廣播媒體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由地方社會局評斷。
北市觀傳局局長簡余晏稍早表示,此案對社會影響重大,媒體報導時揭露被害人姓名符合法規,其照片也不用馬賽克。北市社會局局長許立民也指出,局內討論後認定,基於社會公益,網友適度揭露已查證資訊和相關照片,可能可讓潛在受害者獲得保護,並未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