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濫用!司改決議:節制檢察長 若介入個案須有書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今(10)日舉行第6次會議,討論如何健全檢察官體系,除了確認要求檢察官評鑑和人事審議委員必須加入外部委員外,也決議限縮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希望包括聲押、交保、限制出入境及侵入性檢查等處分,都交由法官裁定。

該組召集人瞿海源於會後表示,委員決議,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遭到濫用,檢察首長執行個案指揮監督時,應以書面為之,若未提出書面,就構成個案評鑑的事由。另外,未來將限制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的私密部位外觀檢查及侵入性檢查等,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

針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員會,分組委員決議,應比照司法院人審會加入外部委員,另為確保性別平等,檢審會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原本決議不增開會議的第3分組,今日決議於5月24日加開會議,討論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監督機制、律師制度改革。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召集人瞿海源。記者潘千詩攝影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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