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18)開會討論通姦除罪問題,今也決議通過廢止《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若無法立即廢止,應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規定。換句話說,未來通姦罪要撤告,不能切割,必須一起撤告,不能只撤配偶,單獨告小三,或小王。
▲防止下一個房思琪,司改國是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
現行《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五分組今決議,如無法立即將通姦罪除罪化,則應立即將通姦的相姦者除罪化,亦即僅處罰有配偶而通姦者,俗稱的「小三」、「小王」則除罪化。
委員林志潔也特別將才女作家林奕含和補教名師的事件拿出來討論,整個案件的走向,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過去也有案例顯示,遭性侵害者對嫌犯提告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定罪,但受性侵害者反而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遭判有罪。形成被害人必須受罰的窘境。這讓實務上,會造成性侵被害人擔心行為人有配偶,去提告的話,等於自白兩人有性的關係,反而不敢去提告。
以下為今會議決議內容:刑法第239條
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