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一名張姓男子5年前外遇,和陳姓小三生有一女,沒想到小三竟在三年前抱著小孩找到了住處,並和原配吵了起來,結果陳女竟賞了原配一巴掌,原配不甘受辱,憤而提告通姦、傷害等罪,案經法院審理後,台南地方法院認定通姦罪已過追訴期,不予受理,但陳姓小三賞的這巴掌,法院判其需給予原配3萬元的精神慰撫金,若再加上拘役20日易科罰金2萬元,這巴掌的代價高達5萬元。
▲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shutterstock
張男原配表示,當天陳女帶著小孩侵門踏戶,還說要邀先生出門同遊,她不同意後,沒想到對方竟直街呼她巴掌,還對她大小聲,整棟大樓的住戶和她的小孩也都在場目睹經過。對方出手毆打她的右臉,導致挫傷紅腫,心理也受到相當程度的驚嚇及屈辱,請求賠償10萬元。
陳女則表示,當時張男把她壓在沙發上,但對方非但沒有阻止張男反而還要抱走她的小孩,還跟大樓管理員說「這是先生的小孩」,說要當作是「妨害家庭」的證物,她擔心小孩受到傷害,所以才會和對方拉扯。但陳女強調,她是正當防衛,並沒有要故意打對方,認為精神賠償不合理。
案經法院審理後,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與加害程度等情形,法官認為,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3萬元已經足夠,至於訴訟費用則由被告負擔三成,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