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一名呂姓男子,遭周男控告違反個資法,呂男不滿家庭遭周男破壞還被他控告,在偵查庭外罵對方「臭俗仔」,結果再被周男提告妨害名譽,最終遭法官判3000元刑事罰金、5000元民事賠償金,為逞一時口舌之快,結果需多賠對方8000元。
▲不爽亂罵人會違反妨害名譽。(示意圖/攝影者Mike Tungate, Flickr CC License)
判決指出,2015年3月時,呂男與周男在高雄地檢署偵查庭外,等候檢察官傳喚開庭,呂男因不滿被周男戴綠帽還被他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便隔空罵了一句「臭俗仔」,當日傍晚周男就對地檢署遞狀,再多告呂男一條妨害名譽,求償50萬元。
雖然呂男解釋不是針對周男,是自己在碎碎唸,但法官認為事發當時兩人均在現場,且呂男認為婚姻遭對方破壞,很有可能一時理智斷線辱罵對方,不論前提發生什麼事,以污辱性言語攻擊周男是事實,不過呂男最後願賠12000元和解金,仍遭周男拒絕和解,因此法官判處呂男3000元處罰金,可服勞役以1日1000元折算,另判民事賠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