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永昌化工」3年前遭新北市衛生局查獲,涉嫌將工業石膏冒充食用石膏對外販售,再由下游廠商製成豆花、豆腐。負責人周德永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認為周男明知當年工業石膏不能作為食品添加物,卻將工業石膏冒充食品石膏販售,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假冒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公司罰300萬元,最高法院今(21)日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76歲的周德永從2013年起,從中國湖北省應城市進口每包25公斤裝的無水石膏(無水硫酸鈣,CaSO4,2015年6月修法前,「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暨規格標準」尚非表列的食品添加物),假冒成可供食品添加物的二水石膏(二水硫酸鈣,CaSO4.2H2O),銷回台灣,再以每包500至1000元不等價格,賣給原料公司「第一化工」等14家業者,製成豆花、豆腐等,2年多共賣出6000多公斤,獲利14萬餘元。2014年間,新北市衛生局稽查發現,三重區「盧佳食品」違規使用無水石膏製作豆花,循線追查出進貨上游第一化工,以及最上游供貨業者永昌化工。
檢方偵辦後,將周德永聲押獲准並起訴。2015年間,承辦檢察官黃孟珊曾在臉書發文,指控立委段宜康在案件偵辦時,向法務部施壓,最後連工業用的無水石膏都在段宜康奔走下,成功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由於文章還被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轉分享,引發段宜康不滿,委由律師分別在台北、新北兩地檢署,對蔡正元、黃孟珊各提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2017年2、3月間,台北、新北地檢署分別接獲段宜康撤告狀,因此將2人不起訴。
2015年11月,新北地院以無法證明危害人體、加上衛生主管機關於2015年6月24日將該原料列入合法食品添加物硫酸鈣的規格內,一審因此認定,永昌所為並未觸犯食安法等罪,判處周德永無罪。案件上訴後,智財法院查出,周德永明知當年僅可進口、販售二水石膏,工業石膏不能作為食品添加物,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假冒罪,二審改判為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判永昌罰金刑300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