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大丙轟法官:證人證詞違背科學證據卻引用定讞我賠錢?

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判賠定讞,呂炳宏事隔七天,臉書再發文砲轟,「刑事部分都還我清白了,為什麼民事判決還依據錯誤的事實基礎來判定我應該賠錢?」呂炳宏直接點出,法官在判決書內引用的證人證詞根本就有很大的問題,卻沒仔細查證,就當成事實基礎,讓他覺得自己很冤枉!

媽媽嘴負責人,呂炳宏(圖/資料照)

▲大丙轟法官:證人證詞違背科學證據卻引用定讞我賠錢?

根據判決書內一位郭姓證人證詞:「7:30,兩位死者對坐,張翠萍頭部往右邊傾倒,呈現半倒狀態,兩個人狀態都是昏昏沈沈的,臉色難看。」到了8:30,這名證人供稱,「張翠萍以及陳進福坐在位置上,但二人緊閉雙眼,好像沉睡的感覺。」法官引述證人之詞,認為呂炳宏的員工看見不尋常感覺,沒有告知,實為老闆督導不週,應該負起連帶責任。但呂炳宏認為,證人的證詞跟攤在陽光底下的科學證據根本相互抵觸。

呂炳宏整理科學證據資料後總結,「監視器拍下兩位死者當天晚上7:19分進入經過路口,7:20走進店門,點餐加製作時間算五分鐘,7:25分兩人喝下咖啡以及可可,到了7:30才經過五分鐘,安眠藥效根本不可能這麼快發揮作用,加上法醫認證,陳進福體內的安眠藥劑量,根本不會昏迷,頂多就是手腳無力。那證人的說法真的可信?」而毒物專家說這款安眠藥效要一小時後才會發揮作用,假設證人沒記錯,兩人7:30就已經呈現半昏迷狀態,把時間往前推,表示早在6:30進入咖啡店之前,就已經服藥。下藥、殺害,都不在咖啡店內,老闆何來監督不週?

呂炳宏更點出台灣司法的潛規則,民事庭通常依照刑事庭的「事實認定」當成架構來判決,但當證人證詞明顯與科學證據相違背,法官卻挑他想看的來看,忽略中間可能有問題的部分,即便自己提出再多質疑都沒用。呂炳宏:「用錯誤的東西,來判我民事定讞,謝依涵從死刑變無罪,卻要我幫她賠償。這樣的司法制度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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