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又洗錢,台北地檢署2波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今(3)日依貪污等罪判他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受廠商賄賂又洗錢。(圖/中央社)
以下為全案偵審大事記。
--民國101年8月29日,檢調經長達3年的蒐證後,發動搜索41個處所、約談黃季敏等22人,查扣黃季敏的黃金金塊19塊及各式外幣,巿價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
--8月30日,經檢察官複訊後,將黃季敏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9月6日,檢調發動第2波搜索,在黃季敏的另一台北處所搜索查獲90多萬元。
--9月14日,檢調發動第3波搜索並約談14人,另查扣黃季敏的黃金2塊、現鈔300多萬元、600多萬日圓及從新加坡匯回款3500萬元。4官商次日遭檢方聲押禁見獲准。
--10月3日,壹週刊報導,黃季敏疑似花錢買官。北檢簽分他案,交由黃季敏涉貪案承辦檢察官偵辦。
--10月12日,檢調懷疑黃季敏涉嫌隱匿經手採購案公文,發動第4波搜索。
--11月28日,檢調懷疑黃季敏對購屋款來源疑似說謊,發動第5波搜索。
--12月7日,檢方傳喚大學副教授金力鵬,認定他疑似收錢協助綁標並將他聲押禁見。
--12月12、13日,檢方收到消防署前專員羅財全、黃季敏胞兄黃文宙及廠商王經武分別繳交犯罪所得,共計1771萬餘元。
--12月24日,檢調懷疑黃季敏涉嫌洗錢,疑將4000萬元匯到一家補習班,發動多波搜索。
--12月25日,台北地檢署起訴黃季敏等12人,對黃求處無期徒刑。
--102年5月8日,台北地檢署第二波偵結,追加起訴黃季敏、陳文龍及金力鵬等9人。
--106年7月3日,台北地方法院判黃季敏18年徒刑,其他17名被告有罪,另判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犯罪所得逾2億3152萬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