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雲林縣一名男子前年端熱湯上桌,鍋子不慎滑落桌面,熱湯潑灑到屋主6歲兒子身上,造成男童2、3度燙傷。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男子是不小心的,今日將上訴駁回,依過失傷害罪判男子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15年11月23日晚上7點,從廚房端熱湯到客廳要與屋主家人共進晚餐,當時屋主李男與屋主6歲的兒子圍繞在餐桌邊,張男雙手端起放置於餐桌的湯鍋卻不小心打翻,滾燙的熱湯滑落桌面,潑灑到男童的腹部及大腿,造成皮膚2度燙傷,經治療後仍留有疤痕且排汗功能降低,並有肌力與關節活動度部分減損的後遺症。
歷審認為,張男寄人籬下,原與屋主家人保持良好關係,男童也將他視為親近的家人,但張男大意疏忽燙傷男童,造成男童小小年紀需忍受燙傷復健治療,依過失傷害罪將張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罰金以3000元折算1日,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