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連姓高職生去年4月騎機車載吳姓女友趕打工,連男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高速行駛,在板橋環河西路跟右轉的救護車擦撞,後座的女友被拋飛,頭部著地,傷重不治!雖然連男屬於自首可以減刑,也可易科罰金,但法官考量,連男逞一時之快,無視身後女友的生命安全,多項違規,包括超速,右側超車才會釀禍,造成女友家人承受失去親人痛苦,依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但罕見以法定最高額3千元來折算1日,連男須付出54萬元才不用入獄。
▲車禍現場照。(圖/資料畫面)
檢方調查,連男以及女友擔心打工遲到,出門後一路高速行駛,在限速50公里的環河西路上一路狂奔,根據目擊者指出,當時他時速表已經來到70,但這對情侶的機車,從旁邊呼嘯而過,目測時速應該超過80,而兩人行經環河西路、新月三街時,與一台救護車發生碰撞,連男滾落至前方人行道致左手骨折,而女友慘被拋飛,頭直接撞上人行道水泥柱,撞擊頭部,到院已無生命跡象。檢方調查,認為救護車駕駛沒有過失,僅起訴連男。
▲車禍現場照。(圖/資料畫面)
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連男堅稱,救護車要轉彎,卻沒有打方向燈,突然右轉,才會害他撞上,無法接受救護車沒有肇事責任。但法官綜合所有證據,撞擊點在救護車右後車輪,因機車繼續前行,擦撞痕才一直沿伸到救護車右前車頭,這種狀況只有在機車高速行駛的狀態下,才會發生。再者,無論救護車是否有交通違規,如果連男不超速且從左側超車,就不會發生死亡車禍。總觀以上,連男逞一時之快而無視身後乘客生命安全,造成女友家屬承受失去親人痛苦,因此法官罕見的以法定最高額度3000元折算1日,重判連男若不想入獄,得易科罰金為5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