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又一起師生戀案例!台中市立某國中校園一名代理老師,前年擔任班導師時與班上一名女學生發展「師生戀」,2人不僅在補習班嘿咻,還一同去摩鐵開房間。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今(14)日駁回上訴,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禁止與女學生有非必要的聯絡,全案定讞。
調查發現,該名教師於2015年9月起,擔任當時13歲女學生的導師,但導師明知女學生正值情竇初開的年紀,竟與女學生發生性行為,除2016年2月20日下午5時許,2人在補習班嘿咻外,又於同年3月20日下午1點與4月20日下午1點,兩度帶女學生去汽車旅館開房間。直到被女學生母親發現,向校方反應,導師才被查獲。
▲某國中老師兩度帶女學生上摩鐵開房間。(圖/翻攝google地圖)
台中高分院審酌,導師從事教育工作已有多年,竟罔顧師道,利用女學生對男女關係的懵懂與憧憬,以及對師長尊重、景仰甚至崇拜的心態,取得女學生的信任以滿足自己性慾,所為實忝為人師,毫不足取,但考量導師自案發起均坦承犯行,並與女學生調解成立,且女學生警詢時不斷維護導師,不願提告,女學生家長則表示,對於緩刑沒意見,但希望他不能再有教師資格,衡量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期期間禁止與女學生接觸、通話等非必要聯絡,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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