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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租賃專法通過!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房客怕遇惡房東,房東當然也怕遇壞房客,租賃糾紛頻傳,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立法院今(28)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新法上路後,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管理、出租,可獲所得稅免徵或減免優惠。而為保護房客權利,明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且房客若提出修繕,房東不得拒絕。不過,由於上週新北市中和發生出租套房大火悲劇,專法內並無租屋安全相關規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江永昌等人日前都表達,專法未來應修法納入租屋安全規範,以保障房客權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三讀。 圖/記者林敬旻攝

▲首部租賃專法今三讀通過,明定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圖/記者林敬旻攝)

新法規定,房東將房子出租,可獲所得稅免徵或減免優惠。月租金6千元以下免徵所得稅;月租6千元至2萬元,依房租收入53%計算所得稅;月租超過2萬元全額計稅。房租所得稅減免適用於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且契約約定供居住1年以上的房東。減免機制實施5年,但行政院可在實施屆滿前半年視情況延長,但延長以1次為限。而新法將於公布後1年正式生效,因此預計最快明年12月可生效。

減免機制實施5年,但行政院可在實施屆滿前半年視情況延長,但以1次為限,最快明年12月可生效。該法還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房東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以適當減徵。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三讀,國民黨立委曾銘宗。 圖/記者林敬旻攝

▲租賃專法三讀通過,初審時任召委的曾銘宗發表感言。(圖/記者林敬旻攝)

而為保護房客權利,新法明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且房客若提出修繕的必要行為,房東不得拒絕。且房東刊登的租屋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房客因相信該廣告而受到的損害由房東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新法也加入免費租賃糾紛處理管道,由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至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的相關規定包括,受破產宣告、跳票遭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清算尚未復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能力者、曾犯詐欺、背信、侵佔、搶奪、強盜、恐嚇、擄人勒贖、性侵等罪,或曾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遭撤銷或廢止許可1年內,都不可擔任租賃住宅服務業負責人。而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應在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的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1年內向內政部獲內政部指定的機構領取證書,才可擔任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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