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食品過敏原標示再擴增!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先前規範食品中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的醒語資訊,今(11)天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除調整上述6項外,並增加至11項,新制預計於2019年7月實施,違規者最重可開罰400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增加至11項,新增項目包含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等。(圖/資料庫)
食藥署表示,2015年7月1日已實施6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規範食品中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的醒語資訊。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此次預告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將舊有規範中的蝦與蟹整合為甲殼類及其製品,新增品項為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大豆及其製品。
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之製品;還有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此規定預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