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四年前的七夕情人節,執法的張姓員警攔停開車的黎姓嫌犯,情急之下開了兩槍,其中一槍誤將嫌犯擊斃,遭到嫌犯家屬提告過失傷害致死。檢方先前認為張姓員警屬於正當防衛,兩度偵查獲得不起訴,但是案情在第三次大逆轉,檢方認定用槍時機不當予以起訴,不過執法的張姓員警主張無罪判決,希望法律能保障員警的職責所在。
▲黎姓嫌犯雙親不願多談,只想為死去的兒子討回公道。
記者:「想跟對方和解嗎?」揮揮手不願多談,黎爸爸先前到法院開庭,為四年前死在槍下的兒子要討回公,當時黎姓嫌犯拒捕導致他中彈身亡,老父親在法庭上出示藥罐證明自己生病,擔心要是他倒下來,兒子留下的三個孫子又該怎麼辦,家屬也質疑員警開槍的必要性。
▲張姓員警對嫌犯開槍,但彈孔位置卻跟輪胎有所落差。
開槍員警張景議供稱黎姓嫌犯要開車撞他,當下才會朝輪胎射擊自保,但檢方發現嫌犯當時其實倒車想逃並沒有衝撞,檢方認為張姓員警掏槍已經達到嚇阻作用,加上用槍應該避免致命部位,車上兩個彈孔其中一個從檔風玻璃射入,和張景議所謂瞄準輪胎說法有落差,因此將他起訴。
▲律師王志超認為當時事發緊急,員警是根據第一現場來判斷應變。
律師王志超:「以警方在當時危急的情形,他一個現場的判斷,其實不可能從事後的監視錄影畫面,來去追究警方當時的判斷正不正確。」原本兩度不起訴,第三次逆轉背上業務過失致死罪,警方力挺同仁開槍有必要,但死者家屬吞不下這口氣,開槍時機何時必須用上,更成了員警執法心中最煎熬的拉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