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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核假釋案過關 劉泰英、黃宗宏確定免再坐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綜院創辦人劉泰英、前台鳳負責人黃宗宏各因橋頭寶背信案、中興銀超貸案遭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後獲假釋,但出獄後又因另涉國安密帳案及台鳳炒股案,再次被判刑定讞。2人是否須再度入監服刑,引發法律爭議,經法務部邀專家學者開會放寬重核假釋規定後,矯正署日前重核劉、黃假釋案,認定2人均服刑過半已逾假釋門檻,核准2人假釋,2人確定不必再坐牢。

劉泰英出席李登輝募款餐會 記者吳宜蓁攝

▲劉泰英確定不用再入監。(圖/資料照/記者吳宜蓁攝)

劉泰英因涉新瑞都衍生的橋頭寶背信等案被判刑5年6月,2008年7月入監服刑,2011年4月獲准假釋出獄,2013年底假釋期滿。2015年11月劉再因國安祕帳案被判刑3年定讞,高院2016年1月定執行刑8年2月;黃宗宏因中興銀超貸70億案被判刑8年6月,2007年11月入監,2013年4月獲假釋,2015年8月又因台鳳炒股案被判刑4年確定,2案合併執行刑12年。

《中國時報》報導,若依舊規定,劉須二度入監,但2015年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導致劉案重核假釋出現法律爭議,為此,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歷經1年多的多次開會討論,劉因此未發監。

經研商後,法務部決議,基於保障受刑人權益,放寬重核假釋規定,把在監執行及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都納入重核假釋日數計算,劉、黃等人都受惠此規定。矯正署日前就重核劉、黃2人假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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