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田姓婦人,7年前丈夫過世,去年她中風導致行動不便,加上又患有慢性疾病,這些年來,每月的生活、醫療費用需要4萬餘元;其3名子女收入頗高,卻不願負擔扶養費,且很少回家探視,獨留大姐照顧母親,但大姊收入有限,積蓄所剩無幾,感到吃力,打官司要求3弟妹分擔扶養費。
田婦長女指出,她靠打工養活老母,弟妹的收入都比她高,應該分擔及按月支付扶養費用;3弟妹則反駁表示,每月都有給3千元生活費,並非未盡孝道。
法官審理時查出,大姐年收入近40萬元;而3弟妹中,有人在高科技公司工作,年收入破百萬;一位妹妹家境寬裕,另一人年收入也有60多萬元;「明顯比姐姐有能力」,法官計算大姐這些年代墊所支出的扶養費後,裁定3弟妹需支付大姐87萬元,日後每月要共同負擔2萬8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