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中山醫學大學大四生張博崴6年前獨自登山,在南投白姑山迷路,他打給女友後即失蹤,警消歷經51天搜尋無著,山友卻在2天內於山路下切的溪谷旁尋獲,但張男失溫休克早已罹難,家屬認為,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665萬元。一審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判賠266萬餘元,但高院今(27)日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張男雙親聆判後表示失望。
▲死者張博崴的雙親。(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死者張博崴的父母親受訪時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繼續上訴,而且全家人還是會持續從事面山教育工作,希望憾事不要再發生,並呼籲政府應正視消防人力以及訓練不足問題。
高院則認為,《消防法》、《緊急救護辦法》雖規定,消防局對於轄區內緊急傷病者,有緊急救護義務,但對於山難事件的救援目的是減少傷亡,並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導致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害風險,也就是說,人民對國家並無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此外,張博崴當時已21歲,有判斷危險的能力,但他仍獨自輕裝攀登白姑大山,終因體力不支、失溫休克死亡,並非消防局緊急救護就能防止的結果。
一審認為,消防人員錯失訊息,又沒有經定位縮小範圍,導致虛耗人力無法及時救出張男,認定南投消防局有疏失,符合國賠要件,判須國賠266萬餘元,成為國內因山難搜救不力判賠首例,南投消防局不服上訴,二審出現逆轉,高院認為,登山原本就有風險,消防局搜救過程並沒有疏失,與張男死亡也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改判家屬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