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邱姓男子,自告奮勇要騎機車載騎高中學妹。但護花使者卻到途中露出本性,將學妹載回家性侵。途中學妹不發一語,冷冷的看著學長在自己身上游走。事後邱男遭提告性侵。
面對法院質問,邱男表示有2度問學妹「可不可以」,但是學妹卻不發一語,沒有同意也沒有拒絕,讓邱男放心大膽的上。但學妹對法官說,雖然沒有反應,但心裡其實是不同意,「是你主動的!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並表示擔心會遭到不測,只好任由學長擺布。
法官認為該行為符合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構成要件,且事後學妹多次傳簡訊質問邱男,證明並未同意發生性關係。事後邱男遭判處1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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