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歡慶農曆新年到來,也別忘了新版《勞基法》將於3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部將同步落實勞檢,經查有違法之情事將立即開罰。回顧過去一年修法爭議,即使勞動部於過年前夕公布施行細則,外界仍有疑慮。一「站」成名的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展望新年新氣象,期許繼續為勞工權益把關,呼籲勞資雙方在享受年假之餘,也要留意過年屬國定假日,出勤應比照休假日工資加倍計算,且小心那些修法「沒說清楚」的陷阱。
陷阱一、勞動部說鬆綁限制是有「把關機制」,其實不然?
本次修法放寬加班時數、縮短輪班間隔、放寬7休1,但書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是陳報行政機關知悉,即指雇主想運用鬆綁的「彈性」,只要在實施前一天告知,而地方政府只能「收件」,沒有任何實質審查或准駁權。未來若要保障勞工,必須修法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有「核備」權利或至少也應在施行細則規範如何報請備查之要件。
▲《勞基法》3月正式上路,立委蔣萬安呼籲勞工在春節之際別忽視勞動權利。(圖/資料照)
陷阱二、「加班換補休」,一次同意後無反悔之機會?
《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加班後是換補休時數或領取加班費,必須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獲雇主同意。但不論法律條文或施行細則都未限制取得同意之次數,可能發生勞工「第一次」選擇補休後,往後「概括」適用之情況。蔣萬安認為,《勞基法》已明文規定依照勞工意願選擇,因此雇主不能以概括同意方式,迫使勞工加班後全數換成補休時數,而是「每一次」加班後依照勞工意願選擇換補休時數或工資。
再者,勞動部雖然指出法條已明文規定,勞工加班後可在「加班費」和「補休」二選一,並強調如果雇主違反勞工意願可開罰,但對於雇主違反補休規定(例如:補休比例更不利勞工)整部法典卻不見本條罰則。蔣萬安直指《勞基法》第32-1條的粗糙規定,恐將讓勞工加班後領不到加班費,休息也遙遙無期。
▲立院上會期討論《勞基法》修正案,社會紛擾不間斷。(圖/記者張之謙攝)
陷阱三、加班換補休,偷天換日下,退休金、資遣費恐將失真?
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基礎是以「平均工資」計之,即為「退休或資遣當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新制擬在施行細則中規定,「加班換補休」若於年度終結(或一定期間內)未休畢,應折換加班費,而對於該筆所得是否併入領取當月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此也會牽涉到勞工領取未休之加班費後當月之勞保、勞退級距是否也要變更,在在均未見勞動部表明立場、分說清楚?若無清楚規範,雇主可能漏報被處罰外,也因此可能發生部分勞退舊制的待退勞工刻意在退休前,累計未休假工資以墊高領取薪資總額,提高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引發爭議。
▲《勞基法》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團憤而丟煙霧彈抗議。(圖/中央社)
《勞基法》修法在立法院研商時,其一爭議即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蔣萬安主張認為補休時數一定要限制休畢期限,但勞動部當時堅持由勞資雙方協議。直至施行細則公告後,勞動部法規會建議刪除「當年度休畢」的乙案,而提出甲案,即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等同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否則要給加班費。對此,蔣萬安認為勞動部雖然「知錯能改」,但是施行細則委任命令位階,是否能抵觸法律明文「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之規範?且本條違反亦無罰則(僅未發工資才有罰則),因此建議未來應再度修法,以杜絕爭議與漏洞。
▲時代力量提出重審《勞基法》公投案已過第一階段成案門檻。(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