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孫姓女子與許姓女子是鞋店同事,平時2人就有嫌隙,2年前在店內發生口角,孫女指名道姓辱罵對方「X你娘」,許女制止「我媽媽沒有得罪妳啦,妳不要罵我」,孫女卻硬拗「我是說『趕羚羊』沒有罵妳」,許女事後不堪受辱憤而提告,台南地院依當時客觀情境判斷,認為孫女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可上訴。
孫女辯稱,許女常把繁重工作推給她,才會用三字經宣洩情緒,但不記得當下有說過「X你娘」,而是說「趕羚羊」,而且當時2人口角場所是在倉庫內,並不在公開場所;而檢警找來另外2名同事作證,指稱當時孫女聲量極大,店面賣場都能聽得到。
而許女遭指名道姓辱罵「X你娘」時,當下制止「我媽媽沒有得罪你啦,你不要罵我」,孫女辯稱「我有罵你嗎,我說『趕羚羊』阿,馬英九說的『趕羚羊』阿,妳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台南地院認為,孫女在爭執中對許女不滿,先直呼對方全名,口出「X你娘」,針對許女的辱罵行為無疑;而依當時客觀情境判斷,足以貶損許女的人格評價及聲譽,且在店員或客人鞋店得自由見聞的鞋店內空間,令許女感到遭貶抑及難堪,孫女犯公然侮辱罪,法官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