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曾經是十大槍擊要犯的林豐德,2012年還在假釋期間時,在屏東縣因超速追撞羅姓、王姓騎士機車,造成4人死亡,當下還逃離現場找人頂替投案。高等法院更一審時判林豐德7年徒刑,林豐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林豐德。(圖/資料照)
林豐德在2012年10月20日凌晨,行經一處閃燈路口時,因超速追撞前方兩輛機車,其中一名王姓騎士載著歐姓友人,羅姓騎士則載著妻子、2名子女,結果4名大人不幸死亡,林豐德急忙打給兒子林健郡求救,林健郡因此開車到場協助父親逃離現場,並找來一名陳姓男子投案,不過警方採證時在安全氣囊上驗出林豐德的DNA,才發現真正的駕駛另有其人。
更一審時,法院認為林豐德在假釋期間造成重大死傷事故,還找人頂替罪狀,求處6年6月徒刑、偽證罪8月徒刑,合併執行7年徒刑;林豐德兒子因協助林豐德逃逸,也被判1年徒刑。雖然兩人不服抗告,但最高法院卻認為更一審量刑適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