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在遊藝場打工的年輕女子,前年指控遭陳姓前男友強迫「天天做愛」,性侵過程中她邊哭邊做,陳男竟還抱怨「妳這樣子,我出得來嗎?投入一點,不然要做到明天嗎?」女子提告後10個月跳樓身亡,自殺前還LINE給新任男友「始終遇人不淑,令人鼻酸」。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性侵案證據不足,近日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女子生前指控遭前男友性侵,但因證據不足,法院判前男友無罪。(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女子與32歲的陳男交往6年,生活開銷長期依靠對方,2016年1月23日雙方大吵一架,女子憤而搬走另尋住處,事隔2週,陳男找上門。女子指控,陳男為逼她復合,竟搶走她的機車,要求做愛才歸還,她勉為其難答應,過程中一度難過到哭出來,但遭陳男抱怨「妳這樣子,我出得來嗎?投入一點,不然要做到明天嗎?」,因此隔天到警局驗傷、提告。
陳男到案後,雖坦承有死纏爛打,但強調2人一見面,女子就要求他幫忙付新房租1萬2千元,他付完後2人就復合,且女方事後還用LINE傳訊感謝「麻煩老爺,這個月辛苦你了喔」,後來因為懷疑女友劈腿,一氣之下牽走機車,但沒有強逼做愛,因為女方有答應用做愛換機車,且當時做到一半發現女友在哭,就收手,反倒是女友主動過來幫他口交,2人才繼續做,更何況完事後,他不僅幫女友修理天花板,還拿生活費跟對方去吃麥當勞,怎會是性侵?
2017年2月,案件審到一半,女子在租屋處跳樓身亡,女子新任男友在相驗時出面作證,指女友被性侵後,每天都跟他提到被性侵情節而情緒低落,開始到精神科求診,認為女友輕生原因就是被前男友性侵。彰化地院調閱女子就醫紀錄,發現女子有憂鬱症病史,儘管就診和報案時她都有提到陳男要求「天天做愛」條件令她痛苦,但根據對話紀錄,女子也經常跟新男友吵架,甚至還在自殺前用LINE傳訊給新男友「始終遇人不淑,令人鼻酸」,難認自殺與本案有直接關聯。
法官審酌,誰提出做愛換機車的條件雙方各說各話,且被害人在警詢及偵訊時的說詞前後不一,加上性侵案後當天2人有一起去吃麥當勞,不合常理;而女子為拿回機車,雖不是基於男歡女愛,心情實際上也是不情願,所以心有未甘而哭泣,但女子內心自己想的不情願、心有未甘,與表現在外的性侵案構成要件「違反意願」不同,認為本案沒有足以證明陳男有脅迫女子性行為的犯行,判處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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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